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组织与管理,确保考核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以下简称“实践性环节考核”)是对应考者进行基本技能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实践性环节考核一般有: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综合作业等。
第三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水平和质量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相应层次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相一致,并体现自学考试的特点。
第四条 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实践性环节考核以省招办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为依据,执行省招办制定的本省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考核大纲、实践考核细则。
第五条 学校成立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自学考试工作的校长、负责自学考试工作的自学考试办公室、各主考学院和其它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其职责是:
1、根据考试计划和实践环节考核的要求,拟定实践性环节考核大纲、指导书、实验报告及考核实施细则。
2、组织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报名工作。
3、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评定成绩。
4、成绩评定后,由自学考试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招办。
第六条 凡符合自学考试计划规定条件的考生均可报名参加实践性环节考核。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报名工作由主考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
第七条 报名
应考者一般在该课程所涉及的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考试时考生应携带身份证和准考证原件。
第八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包括毕业设计(论文)、毕业综合考核的答辩)工作一般安排在周末或节假日期间进行。
第九条 实验的考核
实验是帮助应考者印证、理解和巩固基础理论,培养实验技能、独立工作能力和科学研究方法的重要环节。实验的考核,一般是指对课程实验项目及实验操作水平的考核。
1、实验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实验目的;(2)常用实验仪器设备;(3)实验项目;(4)实验的基本要求(5)实验报告;(6)参考书目;(7)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2、应考者必须按要求独立完成实验项目和实验报告。
3、考核教师要严格按照实验考核大纲的要求对应考者的实验进行成绩评定。
4、为保证自考生实验考核的场所及设备,实验考核报名时间一般放在周末或寒暑假,每年考核二次。
第十条 实习的考核
实习是应考者全面获得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巩固所学理论,培养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实习的考核,一般是指对实习内容、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专业素质的考核。
1、实习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实习目的;(2)实习内容;(3)实习方法;(4)实习场所;(5)实习时间;(6)实习报告;(7)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2、应考者按照实习考核大纲进行实习。记录实习内容和心得体会,实习结束时写出实习报告。
3、接受实习的单位要根据实习人数,按一定比例选定若干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导实习和考核的任务。对应考者在实习期间的表现,所从事的工作和业务能力写出评语。实践环节考核公室将根据实际记录、实习报告和实习单位评语,组织答辩并评定成绩。
第十一条 课程设计的考核
课程设计是从属于某一门课程的设计,主要考核应考者综合运用已学过的理论和技能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课程设计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课程设计的目的和要求;(2)设计题目或设计任务;(3)设计内容;(4)必要的数据和条件;(5)计算要求;(6)具体实施意见;(7)完成的时间;(8)参考资料;(9)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2、课程设计的实施步骤:(1)根据课程设计考核大纲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拟出具体的设计方案,进行课程设计;(2)编制课程设计说明书。课程设计说明书是课程设计工作的整理和总结,主要包括设计思想和设计两大部分,一般为:目录(标题及页次),设计任务书,设计内容,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参考资料编目等。
3、成绩评定。课程设计完成后由指导教师写出评语,主考院校组织有关考核教师进行答辩并评定成绩。
第十二条 综合作业的考核
综合作业是的考核应试者专业综合知识体系的实践能力,要求应试者掌握基本知识的基础上,达到能够灵活运用基本技能,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探讨,并且编写相应的实验报告的基本实践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 毕业论文的考核
毕业论文是考核应考者科研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毕业论文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毕业论文的目的;(2)选题依据和范围;(3)完成的时间;(4)参考资料;(5)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2、应考者根据考核大纲的要求,提出选题申请,经实践环节考核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开题并由实践环节考核公室推荐或指定指导教师。
3、选题申请批准后,应考者根据选定课题内容与实际条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撰写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格式由主考学校统一规定。
4、应考者完成毕业论文后,在规定时间内交送实践环节考核办公室。实践环节考核办公室将组织有关教师进行审阅,对确实完成课题任务达到毕业论文要求者,组织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5、实践环节考核办公室组织考核教师组成答辩工作小组。
6、答辩和评分应按照统一的要求和标准进行。
一般程序为:(1)应考者先向答辩小组简要报告毕业论文选题的价值,主要观点形成过程,论据和论证方法、特点及主要内容。(2)答辩小组成员向应考者提问。(3)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小组对应考者的论文写出评语,并评定成绩。
第十四条 考核成绩评定办法
凡是达到考核大纲要求,经成绩评定及格以上即为合格。考核成绩评定一般分解成若干项目,按百分制评分。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补考,但可以参加下次的考核。
第十五条 凡符合免考条件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免考手续,然后在规定时间内到主考学校办理实践性环节考核免考手续,经主考学校自考办审批签章后,上报省招办。
第十六条 每次考核结束后,实践环节成绩由主考学校自考办汇总后上报省招办。
第十七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费用包括报名费、考核费用等。
第十八条 根据《河南省社会自愿性培训办班收费管理办法》(豫计2003[2304])文件规定,结合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参照河南大学、河南科技大学等主考学校实践性环节考核费用标准,本着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我校收费标准如下:教育实习50元/人,计算机上机实验50元/人,音乐教育(表演方向)专业实践课每人每科次100元,其它专业实践课程50元/人,毕业设计(论文)200元/人。
实践环节考核费用由校自考办统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有直系亲属参加考核的教师及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专业(课程)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 严肃考核纪律,对违纪人员及责任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应考者在考核中有抄袭、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核规则的行为,由校自考办宣布考核无效或取消考核成绩等,行为、态度恶劣者上报省招办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核教师及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中有不坚持考核标准、徇私舞弊行为及其他违反考核规则的行为,校自考办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核工作资格及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由学校自考办负责解释处理。
2015年12月30日